关于开展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培训机构核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4-03 07:39:40 作者: 来源:
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3个文件(建人〔2019〕9号、建办人函〔2019〕384号、建人才函〔2019〕22号)的通知》(编号:2019111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桂建发〔2018〕8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人〔2015〕66号)精神,为深入实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培训机构社会化管理,规范开展培训教学活动,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培训机构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个文件精神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桂建发〔2018〕8号、桂建人〔2015〕66号等文件规定,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和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已提交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申报材料的单位。
二、核验安排
为统筹推进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培训机构核验工作,自2021年8月起,计划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的1-20日为接收各相关单位申报材料时间,其它时间不再接收申请设置“培训机构”材料。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将结合申报情况,适时组织对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单位开展集中核验。
三、核验程序
(一)现场核验
各核验工作小组通过听取相关“培训机构”的工作汇报,检查“培训机构”人员、师资、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按“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综合考察、核验是否符合设置基本条件, 根据核验情况对“培训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核验结论
核验工作小组完成现场核验后,形成核验报告,核验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会议综合总结,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及具体承担培训类别,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培训机构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件规定,厅人事教育处对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机构实施动态管理,经核验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将以清单形式发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已列入发布清单的“培训机构”两年内未开展相关培训教学活动或教学(实训)质量等存在突出问题的,将不再列入对外发布清单。
(二)请各申报单位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核验工作按要求如期完成。
(三)其它未尽事宜,请联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王昭,0771-2260030或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马世军,0771-226022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人事教育处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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